徐州3D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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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对3D打印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势在必行?案例分析详解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该类作品的保护,但是实践中发生很多相应的案例,从他们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已经逐步开始对其实施保护。例如乐高公司与北京市某一商业城之间的版权侵权案,在这个案子中,法院判决认为案件争议的客体是一种实用艺术品,该种作品兼具美感和实用价值,且其中的欣赏价值是独立的可以和他的用途相分离,这些都可以算作是对实用艺术品的解释。而法院在判决中还提到该类作品属于我国版法上的美术作品一类,这一说法很值得推敲,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实践中不能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对应的类型,司法实践中,将争议对象归类到现在已有的作品种类中,如果给出了合理的解释,也是情有可原的。我国法律法规对美术作品进行定义时并没有穷尽所有的类型,说争议对象是没有被法条写出来的类型也是可以的。类似的还有胡某诉中国美术馆侵犯其服装设计作品版权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乐高公司诉东莞市乐趣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我国司法实践中还不存在有关3D打印实用艺术品版权侵权的案件,但是在对类似案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界定实用艺术品的作品类型时会发生混淆。3D打印实用艺术品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归于美术作品受到保护,而对于实用性与艺术性并没有明显区分的打印物,可能会因为被认定不构成作品而失去版权法的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从源头上就得不到保护。出现这样的状况就是因为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没有确定,还比较混乱。


现在只有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有相关规定,在我国要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实施保护。该法规是针对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如何在我国实施的。单独规定要对国外的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也说明我国法律对本国的同类作品并没有进行保护,但是基于其他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要提出保护外国的,这造成对3D打印作品版权保护的不平等,本国的权利还不如外国人在我国的权利大。我国相关的3D打印制造商或者设计师的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护,而国外的设计者的权益却可以在我国受到保护,会减少我国3D工程师创作的动力,甚至是导致本国的3D打印技术萎缩被外国的相关技术占领市场,及其不利于我国3D打印技术的进步。改善这样状况的方式就是完善版权法法律法规。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作出规定,我国的相关作品权利的保护就存在很大困境。


2012年我国公布了版权法修改草案,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作品的行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根据这一规定,3D打印中的该类作品就可以有所归属,成为新的作品类型,我国的法律中也多了一种作品类型,体现出我国对版权的重视。草案被表决通过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期待版权法草案早日通过,这样该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就做到有法可依了。对于3D打印的发展前景是好的,可以有效规制侵犯3D打印无版权的行为。在做到有法可依后就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够健全的地方,例如对该类作品定性的方式,以及各方面的利益要如何平衡等。

2019-11-13 10:13:22